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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新华社6月22日电 《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是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据了解,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影响了救助效果。 为了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 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 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 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意见》明确指出,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