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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规范排污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局长夏帆答记者问(一)
作者:未完待续
问: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什么制度,为什么要实施这项制度? 答:排污许可证制度最初是在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来的。其基本涵义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以下简称排污单位),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规范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从粗放式管理过渡到精细管理,从定性管理过渡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管理,从静态管理过渡到动态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减少污染的排放,激励企业污染治理。 问:排污许可证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其实施对象是哪些? 答: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鉴于我市实际情况,我市要求于09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企业全部发放工作,2010年起,全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实行持证排污。 根据 《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实施对象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目前,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的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暂不纳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内。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