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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规范排污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局长夏帆答记者问(二)
  问:排污许可证的种类有哪些?有什么规定?
    答:排污许可证分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暂定为三年。《排污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限为限期治理期限,其中新、扩、改项目试生产的不得超过试生产的法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采用或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淘汰、取缔的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不得超过限期淘汰、取缔期限。
    问:办理许可证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办理?
    答: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二是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三是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新、扩、改建项目);四是依法缴纳排污费;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办理许可证时,排污单位首先必须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其后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环保局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审查意见,并做好会审材料准备。经环保部门会审后形成会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发放完成。许可证批准后,由环保局经办部门通知申请人签收,领取许可证。办理情况在本地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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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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