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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规范排污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局长夏帆答记者问(三)
  问:如何对《排污许可证》实行监督管理?
    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遵循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环境监察机构在现场执法中,排污许可证是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将排污单位遵守许可情况、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结果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情况将会记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程序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在15日内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问:排污单位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许可证,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将会怎样处罚?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负责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持证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非法排污,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排污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另外,排污许可证将作为环保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及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污的单位,环保部门将不再审批新扩改建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准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意见,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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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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