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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二)
关于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受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初步审查的过程,主要看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查阅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以及各证明文件之间的逻辑是否一致,并就与登记有关的事项询问申请人,对询问结果应进行记录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对提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申请登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才能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关于审核 审核是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审核是整个登记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办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登记审核的内容,即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冲突;是否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在登记实践中,经常把房屋权属审核归纳为“三审定案”的方法,即初审、复审和终审(审定)。初审是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房屋状况等进行核实。复审要依据初审中已确定的事实,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充分利用登记机构现存的各项资料及测绘图件,认真核对。终审是最后的审核环节。经终审审定后,该项登记申请即被核准,登记事项即被记载于登记簿。有些地方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及登记业务的复杂程度对权属审核采用“一审”或“二审”定案的方法,如换发权属证书的换证登记。审核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专门规定。书证依据指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测绘调查成果等。登记的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主要体现于审核环节。 关于记载于登记簿 经过登记机构审核,将有两种结果:或者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登记机构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包括房屋的自然状况部分、权利状况部分,以及查封、异议等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等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的完成,必须要将房屋的有关信息归于登记簿。因此,登记机构必须如实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发挥登记簿的公示、公信作用。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