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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财务被盗物业公司如何担责
作者:文瑜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称为“秩序维护员”。即物业公司的 “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工作,目的是维护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这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存在根本区别。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盗窃分子是直接侵害人、业主的损失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的,对业主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界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关键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看物业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合同约定保安定期、不定期巡逻,门卫值班,安装防盗装置等,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的服务中已按照合同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到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义务的,是不承担责任的。当然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安全防范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违反约定致业主财物被盗,业主可依照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或毁损,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有车辆保管协议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及有物业公司发放的专用车位停车证并支付保管费,那么物业公司就与业主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就存在义务保障业主的车辆安全,当车辆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丢失或被毁损,业主就可以按保管协议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业主没有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而是随意停放在楼下或其他地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法律关系,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只是一般防范性义务,对业主车辆丢失或被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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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8 版:建筑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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