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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全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广泛开展宣传全面贯彻落实。
    一、《条例》出台有着深刻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时,赃物估价比较容易,一般由当地公、检、法、物价、商业、物资部门组成“赃物估价协调委员会”来审定涉案物品价格,据此裁定涉案人的罪刑,或者调处当事人之间的价格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9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这给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对赃物估价带来了不少困难。由于市场主体多元、价格变动频繁,原有涉案物品价格审定的组织形式已不适应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等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有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来承担这项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1990年起相继设立价格鉴证机构,承担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于1994年和1997年分别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 [1997]808号)两个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
    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上述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未能很好落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仍然呈现机构众多、秩序混乱的局面。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务院于2000年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发出了《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明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要求加快价格鉴证工作的立法步伐,完善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15个省出台了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在这种背景下,我省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条例》,为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执行,我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和全省一样,必将由乱到治,走上法治化轨道。
    二、把握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三个主要特征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目的是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好 《条例》,实现其宗旨的前提是正确把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三大显著特征:
    第一,《条例》规范全面。《条例》不仅涵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也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不仅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行为,也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还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不仅涉及有形财产、有偿服务,也涉及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以及无形资产等特殊涉案财物;不仅有价格鉴证、补充鉴证、复核裁定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有实体方面的规定。
    第二,鉴证双轨并行。2000年以前的实践证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社会化、市场化不符合中国国情,但所有案件的涉案财物高度垄断、集于一家也行不通。《条例》采用“双轨”并行的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一致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确定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法确定价格鉴证机构。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均有被委托人随机选择的同等权利。”一方面对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规定办案机关必须委托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而价格认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不收费,费用由财政列入预算;另一方面规定民商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随机选择,所有中介机构都可参与,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和规定标准收费。这种“双轨”并行的机制与国务院2000年国清3号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2008年1392号文件规定是高度一致的。
    第三,权责明确、制度配套。比如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的,《条例》规定“其鉴证结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办案机关办理民商事案件需要价格鉴证,应当采用随机选择价格鉴证机构的方法而未采用的,《条例》规定要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了防止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徇私舞弊、错误鉴证等情况的发生,《条例》设定了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制度、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裁定制度以及价格鉴证档案的管理制度等。相应的责任和有效的监管将为价格鉴证结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供保证。
    三、要加强对《条例》执行的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要增强监督意识,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的监督,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要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贯彻执行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领导,解决好《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条例》,新闻媒体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强对《条例》的宣传,使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条例》精神,充分运用这个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和严格行政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人大副主任 严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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