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2月23日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 “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6月30日20时许,在深度醉酒状态下独自驾驶一辆别克君越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连续肇事,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数辆机动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南京人民检察院于7月15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张明宝批准逮捕。10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23日在新闻发布会表示,判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并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和被告认罪态度所作出的判决。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醉驾案,其中以张明宝案与四川孙伟铭案、广州黎景全案等几起案件的影响最为恶劣。
吴文康表示,三起案件之间虽有可比性,但具体情形不同,不能简单类比。张明宝案造成5死4伤,后果极其严重,另外两件案子也有各自的从重情节,孙伟铭是多次违章并且为逃逸继续驾车肇事,黎景全是肇事后车轮被卡住仍然不听劝阻继续冲撞致人死亡。
吴文康说,行为后果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虽然张明宝案的危害后果超过另外两起,但考虑到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民事赔偿;犯罪主观恶意性也相对较轻等方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公布的有关醉酒驾车犯罪量刑有关精神,作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