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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被伪造,存款被盗取”该谁担责?
法院判决:金融机构担全责
作者:林永俊
  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存折,异地取走当事人在邮政储蓄的存款。当事人诉诸法院后,两审法院均判邮政局承担全部责任。
    2007年1月31日,广水市民苏某持本人身份证到广水市邮政局下设的广水市广水解放路储蓄所开户,户名:苏某,账号:6053520*******754。同年5月10日,苏某存折上的存款被人在河南省确山县双河镇邮政储蓄所取款4.1万元。接到取款短信后,苏某意识到存款被盗,随即到邮政储蓄办理了存款止付挂失手续,并报案。
    广水市公安局查明,犯罪嫌疑人以“苏某”身份证(与苏某本人真实身份证号不符),在广水市邮政局下设的广水市广水车站路储蓄所开户,户名:苏某,账号60535420*******250。
    2007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到河南省确山县双河镇邮政储蓄所取款时,所办理的存折已经变造,账号更改后与苏某的账号一致,使用密码也一致。由于该所工作人员在放款时没有认真核对存折并进行刷磁处理,犯罪嫌疑人取走款项,迄今未被抓获。
    经协商,广水市邮政局于2007年7月19日退还了苏某3万元现金,剩余的1.1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苏某于2008年7月9日向广水市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广水市邮政局承担全部责任后,该局不服,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4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苏某在广水市邮政局下设的储蓄所开设账户,进行存取款业务,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广水市邮政局负有保护苏某存款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到上诉人下设储蓄所开户时所持身份证号码位数及出生年月日有明显问题,上诉人下设的储蓄所在没有认真审核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为他人开设了与被上诉人苏某相同户名的账户,同时,在放款时也没有认真核对存折信息,致使苏某账户中的资金被他人取走,上诉人广水市邮政局具有明显过错。犯罪嫌疑人虽然窃取了苏某的存款密码和账号,但上诉人广水市邮政局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系被上诉人苏某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故苏某对于存款被他人取走不应承担责任。依存款合同,广水市邮政局应当全额支付苏某被盗的存款及利息。
    (本报记者 林永俊 通讯员 李永强 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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