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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场地谁经营?
——高价水引发物管大讨论之二
作者:徐王俊
  “原来的规划是公共绿地,可一楼的邻居却开起了餐馆,将绿地圈进院内占为己有。我们虽然有意见,但邻居之间又不好开口说。”1月25日,家住随城文峰都市花园文昌苑13号楼的一位业主,向记者诉说了小区公用场地被他人占用的烦恼事。
    该业主表示疑惑:楼前绿地是所有业主共有的,一楼业主的行为,破坏了小区原有的居住环境,公用场地可以经营吗?他有权单方占有经营吗?
    记者就此询问负责文峰都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的龙都首立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该部负责人王为国介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公用场地是可以经营的,但公共绿地是小区共用的,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占用经营,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该行为将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在随城多个小区发现,利用小区广场、道路、绿地、房屋墙体等公用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如发布广告、占道经营)的行为随处可见。既然单个业主无权单独经营共用空间,那么,谁可以经营小区公用场地?经营收入谁受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该条例却未明确提及小区公共场地经营权归谁所有。
    对此,汉东星都小区富祥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陈海刚认为,虽然小区共用空间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物管作为小区业主 “管家”,应对小区共用空间享有经营操作权。
    随州市编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明国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这意味着物管在业主授权情况下,有权对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管理,但业主有知情权、监督权。此外,依据“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本报记者 徐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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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随州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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