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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知识解读
作者:未完待续
为使公司准确把握本次修订的精髓和重点,确保市民和保险公司能够对新旧《保险法》具体条文对比,本报联合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对新条文进行了法律解读,并连载推出以飨读者。 4、丰富资金投资渠道: 扩大买卖有价证券范围 ——将原来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第106条) 新增可投资不动产: ——新增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保监会将会对投资不动产的范围比例做出适当的限制,适当的时候,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第106条) 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 ——规定经保监会和证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107条) 取消保险公司不得设立其他企业的限制: ——删除了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