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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木本食用油料基地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木本食用油产业发展的意见》,现拟订我市发展木本食用油料基地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如下: 一、奖励补助标准 (一)当年新建基地1000亩以上的村,按每亩10元予以奖励补助,超过1000亩以上的部分按每亩15元予以奖励补助。 (二)当年新建基地达10000亩的乡(镇、场、办事处)按每亩20元予以奖励补助。 (三)随县、广水市、曾都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当年新建基地建设任务的,奖励补助其木本食用油产业领导小组20万元。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的,奖励补助其木本食用油产业领导小组5万元。市对县(市、区)的奖励补助与对乡(镇、场、办事处)、村的奖励补助挂钩。由市木本食用油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系数,确保公平合理。 二、技术标准 当年新建的基地必须符合造林技术规范要求。基地整地要挖平台抽槽(槽宽×深为70cm×70cm)或挖大穴(穴长×宽×深为80cm×80cm×80cm),并按照先表土后心土的回填要求进行平整。苗木必须是省或国家林木良种委员会审(认)定或推广的优良品种,二级苗以上标准。成活率85%以上。苗木周围1平方米范围内无杂草、石头,土质松散无大块。苗木无病虫害,长势良好。 三、核查验收 每年5月底以前,由市木本食用油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木本食用油料基地建设进行核查验收。8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核查验收工作,并将结果予以公示。10月底以前奖励补助兑现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