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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陈令报道: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日前,曾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这名员工的申诉。 2004年,徐某进入我市某公司上班,双方2008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就没再签订劳动合同。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且徐某每月工作时间为26天。徐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未果,遂于去年10月1日离职,并于同年12月14日向曾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除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外,还要求支付2009年1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并且支付其加班工资。 曾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公司必须为徐某缴纳2004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该公司应该支付徐某2009年2月1日起至9月30日期间8个月的双倍工资19040元;此外徐某每月工作26天,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4天,因此该公司还应支付徐某两年的加班工资计1万余元;同时解除徐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