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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知识解读
作者:未完待续
为使公司准确把握本次修订的精髓和重点,确保市民和保险公司能够对新旧 《保险法》具体条文对比,本报联合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对新条文进行了法律解读,并连载推出以飨读者。 8、注重偿付能力监管,加强经营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明确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且认可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第101条、第138条) 重点监管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接管。(第139条、第145条)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