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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河道采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等多种原因,非法开采、无序开采、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河势稳定、防洪大局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33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4日至7月14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从事采砂活动的业主,自即日起都要积极配合整治活动, 自觉接受清理整顿。 二、河道、河滩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其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乡镇、村、组、农户或个人无权出售、转让和发包河道、河滩砂石资源,未经依法许可,所签订的开采合同或协议一律无效。 三、整治活动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一切采砂许可,分行政区域严格编制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和标记。 四、凡是河道采砂规划范围内的可采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开采业主,并办理相关采砂许可手续。要加强对砂价的调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随意抬高砂价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暴力抗法行为。水利、公安、交通、工商、安监、监察等部门将严抓共管,联合执法,重拳出击。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对采砂船只、机具和运砂车辆先行登记保存;对危及防洪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阻挠、抗拒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河道工程整治修复。对违法采砂造成河道险情及毁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责成有关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修复;对采砂者在河道、滩地及堤防堆放的弃渣,要及时清除;对采砂造成河道内形成的坑、潭要及时回填;对乱采乱挖造成的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特此通告。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