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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食盐零售许可证》进行年审、登记的通知
  各食盐零售(单位)户: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及《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盐业市场,杜绝无证经营、不亮证经营、不按照指定地点购进盐产品、哄抬盐价、扰乱盐业市场经营秩序等违反盐业法规的行为,随州市盐务管理局决定从2010年9月15日—10月30日对2008—2010年全市持有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进行全面年审、登记。
    一、有效期未满三年的经营户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盐务局盐政科进行年审登记。
    二、有效期满三年的经营户持个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盐务管理局盐政科换发新证。
    三、年审、登记和换发新证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逾期不办者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据盐业法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并终止食盐经营资格。
  随州盐务管理局
  20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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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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