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随州市曾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 随州市曾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区安监、公安、工商、供销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及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零售经营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营场所要配备1—2个干粉灭火器和一桶水,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专店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25件,专柜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10件,经营烟花爆竹品种必须符合当地规定。 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本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拉炮、砸炮、擦炮、冲天炮、鱼雷等违禁品种,严禁走街串巷、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 七、城市禁鞭区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报公安机关批准,由专业燃放队组织安全燃放。 九、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其烟花爆竹,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安监、公安、工商、供销社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挠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检查。 十一、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欢迎大家积极监督,举报重奖,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曾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246232 曾都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3063027 曾都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3242315 昼夜电话:13872882556 各派出所:110随州市曾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 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州市曾都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