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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水保监督执法 建设生态文明随州
——市水利局局长黄安一就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施行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市水土保持建设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水利局局长黄安一。
    问:新《水土保持法》有哪些重要的规定?
    答:新《水土保持法》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的理念为指导,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的成功作法和实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原法有6章42条,新《水土保持法》共7章60条,增加了“规划”一章和18条规定,总体上可以用“五个强化”来概括:
    第一,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防治;二是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一是新法增设了“规划”一章,就规划的编制主体、批准程序、种类、内容、编制、实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将水土保持规划作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三是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规划中要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
    第三,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一是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二是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制度、水土保持动态监测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强化了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管控。
    第四,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一是明确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二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三是明确了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技术路线;四是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五是鼓励和支持保护性耕作、能源替代以及生态移民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行为。
    第五,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原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全面、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新法加大了对各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
    问:新《水土保持法》是如何加强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的?
    答:新法从四个方面强化了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二是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以及承包治理“四荒”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三是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问:新《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建设活动是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为有效遏制生产建设活动对水土资源的破坏,新《水土保持法》用14个法律条文加强了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管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产建设单位要依法编制、报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新《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生产建设项目须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方可投产使用。新《水土保持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新《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市水利局对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有哪些打算?
    答: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有效保护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新 《水土保持法》,关键是抓宣传、抓贯彻、抓落实。
    一要抓好新 《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水利系统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要抓好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报批与实施工作。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积极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三要加强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既要对上积极争取项目,又要广泛筹集资金,加大水土保持投入,加快治理步伐。
    四要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执行新《水土保持法》。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清查,严格按照新《水土保持法》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实施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并以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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