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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控制吸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省爱卫会决定在全省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全省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站、码头、咖啡馆、 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病房、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至2011年底,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达到无烟单位标准。 三、其它限制吸烟的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四、禁止吸烟场所划定的室外吸烟区,应当设置醒目的健康警语和标识。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室内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劝阻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五、任何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要求室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七、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八、室内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禁烟通告的,卫生监督部门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能的,由当地爱卫会组织监督检查并给以通报批评。 九、本通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