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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过期酸奶 获得十倍赔偿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康军、实习生閤欢报道: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近日买到过期酸奶的市民刘女士获得了十倍赔偿。 刘女士家住文峰都市花园,她从随城某超市购买了两盒酸奶,每盒价格3.8元。当天她发现酸奶已过期,便立即带着过期酸奶和购物小票,来到该超市交涉。经过查验,超市方承认销售给刘女士的酸奶已过期,并表示可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退一赔一”赔偿。对此,刘女士不能接受,要求超市退一赔十,并投诉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照 《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最终超市退一赔十,退还购酸奶款7.6元,并赔偿76元。 为何赔偿会出现两种情况?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这类情况如果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刘女士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就是“退一赔一”。但是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刘女士就能获得“退一赔十”。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要求商家按“退一赔十”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