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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和时间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范围的扩大,根据《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随政发[2006]4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外,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为:东起新铁路沿线,西至炎帝大道(迎宾大道以北),南起淅河大桥,北至曾都经济开发区(殡仪馆、公墓除外)。 二、将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调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的7时至23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