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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公安局关于随州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下列场所及其周边10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八)公安机关确定的交通繁忙路段。 第二条 随州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起新铁路沿线,西至炎帝大道(迎宾大道以北),南起淅河大桥,北至曾都经济开发区(殡仪馆、公墓除外)。 第三条 限放区域内,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的七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许可。 在限放区域和禁放时间,单位或个人在婚丧嫁娶和各类庆典宴会等活动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区域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及时制止、劝阻违反通告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责令禁止燃放、依法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饭店、旅馆等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条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曾都公安分局巡警大队:3063025 东城派出所:3222629 西城派出所:3311788 南郊派出所:3812520 北郊派出所:3312382 开发区分局:3592232 2011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