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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提高300%补偿金额达43.49万元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首例工亡事故获补偿
作者:王松、
  本报讯 记者王松、通讯员门合浩、张超、夏卉报道:近日,记者从曾都区医疗保险局获悉,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的首例工亡事故当事人获赔,共获补偿金额43.49万元,比原补 偿 标 准 14.16万 元 提 高300%。
    该当事人熊某为曾都区某公司职工,6月15日因工死亡。经查,熊某所在单位依法参保,并按时足额为熊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随后,曾都区医疗保险局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支付熊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34926元。
    据了解,新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不同级别伤残等级的补助标准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比原标准增长2倍多,并实现不同地域赔偿标准的统一;新增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从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加大了参保强制力度。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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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都市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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