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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老板千元“买处” 嫖宿幼女获刑五年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曾法宣、实习生门合欢报道:为满足自己罪恶的欲望,无良老板托人花钱“买处”,并在明知对方仅13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日前,这名男子被曾都区法院以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个体工商户阿凯通过网络认识李某,聊天中,李某提出能给阿凯介绍处女。去年11月底的一天,李某托人联系上13岁的小雅,称让其陪一随州老板,小雅考虑后表示同意。当日,李某给阿凯打电话说找到“处女”,阿凯于是开车接李某等人去唱歌。途中阿凯还向李某表示:“小雅年纪太小,不能知法犯法。”但是当晚,阿凯依然开房间与小雅发生了性关系,并给了小雅1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凯以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嫖宿幼女罪,因此依法判处阿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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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都市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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