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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存储无条件 来源合法也犯罪
作者:常跃耀、
本报讯 记者常跃耀、通讯员张萍、伊贵斌报道:没有储存条件私自存放炸药,即使来源合法也犯罪。近日,随县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去年11月,时任随县某加工厂厂长、民爆物品负责人的凡某因生产正常需要,在民爆站领取了96公斤炸药、30枚雷管,施工使用后剩余45公斤炸药。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剩余炸药应如数退回民爆站,但凡某却违规将炸药藏到该厂办公室沙发座椅内,后随县公安局对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查获炸药。 依据有关规定,即使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爆炸物,但非法储存仍构成犯罪。随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凡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的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凡某案发后能够认罪,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