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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悔改 重新作案被收监
作者:徐军国、
  本报讯 记者徐军国、通讯员李鸿、学军报道:判缓刑不等于判无罪,若不遵守法规,就会被重新收监。近日,因在缓刑期内不思悔改继续犯案,监外罪犯黄某被随县法院依法裁定收监。
    8月31日晚11时许,曾都区公安分局民警巡逻到东城解放路段,发现两名形迹可疑人员,遂上前盘查,发现他们随身携带“起子”等工具,有作案嫌疑。经审查深挖,两人交代,他们一个姓乔,一个姓黄,均为随县人,自今年8月初以来,他们结伙或单独在随城、安陆市区盗窃作案10余起,涉案钱物价值两万余元。
    民警办案中发现,黄某,15岁,去年11月15日因抢劫罪被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目前正处于缓刑期内。因其尚不满16周岁,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法对其盗窃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为防止黄某再次流落社会实施违法活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三百条之规定,曾都公安分局领导研究后决定向随县人民法院送达建议函,建议随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随县人民法院收到建议函,决定对黄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目前,乔某已被执行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深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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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都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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