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条例》11月1日实施
条件放宽门槛降低 个人创业机会更多
作者:王松、
本报讯 记者王松、通讯员邱拥军、刘永波报道:“知道 《个体工商户条例》11月1日要实施,我很高兴,条例对我们创业利好很多,比如以后营业执照不用换照了,只要按时年检,不丢失,将长期有效……”10月28日,在时代广场经销摩托车的刘先生满脸笑意地说。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条例》于今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实施,将惠及目前我市现有的83395名个体工商户,也将极大激发社会创业创办个体的热情,因为条例与过去相比,具有“三放宽、二取消、一强化”特点。 《条例》放宽了可以成为个体经营人员的范围。原暂行条例规定,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现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放宽了经营范围,今后,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机关都将依法予以登记;《条例》对经营规模的限制也相应放宽,从下月起,个体工商户将“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 另外, 《条例》正式将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精神,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今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同时强化了地方政府服务个体经济发展的职责,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采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扶持;对主要由社会困难群体构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 (流动摊贩)的管理,规定由省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合理引导规范,化解社会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