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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5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价格调控监管由行政手段向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综合配套运用转变的一项新举措,是政府调控市场、保障改善民生的一项“民生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好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审批。市政府决定成立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 《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领导主抓、专门机构负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足额解决,不得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二、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保证价格调节基金应征尽征,规范使用。物价、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迅速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物价部门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工作,切实做好基金征集计划、使用方案、基金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做到应征尽征;财政部门除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资金按规定比例足额足量征集外,还要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国税、银行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减、免、缓交价格调节基金,因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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