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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价格基金制度平抑物价改善民生
随州市物价局局长郑晓峰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答记者问
  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一是依法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的需要。建立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克服单纯用行政手段调控物价的弊端,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二是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投机炒作的现实需要。当前,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越来越多,国家市场价格波动对价格影响日益显著,全球气候变化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动物疫情增多,加上社会游资投机炒作等因素,对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稳定市场,安定人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作用。
    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省长345号令《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是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含教育收费)的2%;二是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三是向社会征收,主要涉及11个行业,分别是第三产业中的娱乐业、餐饮业、旅店业、通信业;高税收行业中的烟草、酒类、化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资源类行业中电力、成品油、燃气、热力的生产和销售(矿产品另行征收),其标准是按上述行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四是预计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五是经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问: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开征时间如何确定?
    答:《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税收的所属期执行,即10月份实现的价格调节基金,在11月随“三税”一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问:将逾期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用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理由是什么?
    答:一是这部分预付费用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不属于经营企业,企业将其纳入营业外收入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二是这部分费用的产生是消费者交了费,但经营者未提供相应的服务,理应退还消费者。对无法退还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全额收缴。
    问: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用途有哪些?
    答:一是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采取经济措施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控,对相关经营者因执行政府价格政策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二是对重要商品的生产进行补贴,如生猪、蔬菜大棚;三是对冷链物流进行补贴,如冷库建设和冷藏储备;四是支持重要物资的储备,如对占压资金的贷款贴息;五是对零售行业进行适当补贴,如建设平价菜店;六是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困难群体进行补贴;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用途。
    问:经营者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有什么强制性办法?
    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依照省政府规章依法实施的行为,是政府部门的权力和义务。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税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企业和个人经营遇到困难时,是否可以申请减、免、缓交价调基金?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缴、免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这说明价格调节基金只是与“三税”的减免挂钩,不另外对经营者单独进行基金减免和缓缴。
    问:企业和个人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是否可以提出申请?
    答:由于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基金规模小,使用范围比较单一,主要由政府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如需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可在价格主管部门年初征求预算意见时,提出建议。
    问:价格主管部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答: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上年结转下来的资金进行核实,对本年度征收的规模进行匡算,按照支出小于基金总规模的原则,编制预算计划。
    问:如何管好用好价格调节基金?
    答:一是部门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计划安排,地税机关负责基金的征收、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二是将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预算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是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四是严格限定使用方式,不得利用价格调节基金营利。五是在具体使用基金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方案划拨资金。六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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