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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和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现将我市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和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3、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4、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5、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6、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7、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二)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1、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 “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 (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2、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 “黑名单”企业向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3、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经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1、种植、养殖、加工、经营使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2、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超量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3、使用废弃的或受到污染的不合格原料及包装材料生产加工和包装食品;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用非食品冒充食品;4、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5、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6、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7、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8、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9、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10、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食品的;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11、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食品安全举报违法案件受理单位及电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及举报查处协调工作,电话:96578;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电话:0722-331146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电话:12365,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电话12315;市卫生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电话:0722-3324100;市商务局负责酒类流通及生猪屠宰的举报,电话:0722-3596391。
    (三)对举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据奖励级别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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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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