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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 (五)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解读:本条规定了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当人,这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既可能是出租人,也可能是承租人。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解读:本条规定了登记备案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解读:本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期限、备案条件以及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告知义务。至于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个人认为应当是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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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随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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