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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 (七)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解读:本条规定要求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与现代科技结合,使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更透明、更实用、更便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解读: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四类房屋不得出租,本条明确了出租该四类房屋将面临的行政处罚,增加了出租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维护承租人利益和良好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同样加大了出租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维护承租人利益和良好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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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随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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