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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讨要加班工资合理吗
作者:屈真江金红梅
【案例】 沈某于2011年9月起就到某综合市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沈某日工资50元(1500元/月),综合市场没有与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沈某缴纳社会保险。沈某工作期间没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在上班。2013年5月7日,沈某无故被综合市场辞退,沈某要求综合市场对其进行补偿,遭拒绝后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9500元,支付择业费4500元,赔偿养老保险费6000元。由于某综合市场开庭审理时无故没有到庭,仲裁委缺席裁决某综合市场支付沈某加班工资共计17550元,并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7日,沈某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均在上班,某综合市场应按每日1500元/月÷21.75天×200%的标准支付沈某177天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按每日1500元/月÷21.75天×300%的标准支付沈某21天法定节假日工资。沈某请求某综合市场按每日50元×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14400元;按每日50元×300%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50元/天×300%×21天= 3150元),请求的数额均不高于 法定标准,故仲裁委予以支持。而 养老保险按规定须向社保经办机 构缴纳,不能以现金形式折算给 劳动者。 需要指出的是,沈某请求某综合市场支付3个月工资的择业费4500元,无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如果是请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则有法可依,仲裁委会依法支持。而某综合市场收到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后,无故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屈真江 金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