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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与思考
作者:作者系市林业局副局长
徐俊轩 2008年,国务院启动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了农民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主体地位,并通过规划集体林地流转,优化林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林地规模化经营,提高林地经营效率。总体上,全国集体林权改革经历了多次变革,一是1950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土地和山林分给农户,使农民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的山地和土地;二是1953年,开始第二次农村土地改革,通过合作社和公社化,将原来农村土地由农户家庭所有改变为集体所有,农村所有生产资料均由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统一经营;三是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政策,重新赋予农民经营林业自主权;四是2003年至今,国务院连续出台关于促进林业发展相关政策,2003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8年6月发布 《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3年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流转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1月发布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全面深化集体林权改革,规范林地流转行为。 近年,我市自2007年启动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2008年全面推广,现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和确权发证的主体改革任务,并在林业投融资体制、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和林业服务中心建设等配套改革上取得一定成效,初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通过林改显示,农民拥有林地面积显著增加,林业经营成为农民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收入占据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越来越高,农民保护林业生态的积极性越来越大。 但同时由于林改时间紧,任务重,林地林木流转、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多等因素影响,加之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政策支撑不足,全市集体林权改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林权主体改革尚有不尽完善的环节,存在发“大林权证”现象;林权抵押贷款开展不足,林权评估难度大、成本高;林改前由于过去化解村组债务等原因,林权流转不规范,林权纠纷化解难度较大;林业规模化经营不足,农民营林积极性不够等。正视上述问题,破解难题,关键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运行规律,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设计: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服务机制。巩固完善现有形成“村级主体,乡镇主导,县级服务,市级监管”集体林地流转模式,强化政府在林地流转登记、林权抵押贷款中介等服务体系上建设。建立完善县、乡(镇)两级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网络,组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为社会各行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资源服务。建立完善林地流转审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流转完成后流转行为登记和山林权证变更等法定手续,形成完备的林地流转档案。 建立健全配套金融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具备资质的森林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主的森林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完善林权交易市场,开展林产品的实物交易和林权转让交易,确保抵押林权及时变现。探索行之有效的林权贷款担保模式,组建林业贷款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主要由公司负责筹集,地方财政适当补贴。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评估、流转、采伐等环节和林权抵押物的管理。 制定完善扶持林业发展优惠政策。整合发改、国土、交通、水利、农业、移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涉林资金。在县级财政基础上,加大对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生态公益林管理等公益林建设投入。制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政策。 创新林业经营发展的新模式。多元化培育造林主体,支持大公司、大老板、大企业等多主体上山,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等多形式投入,引导公司制、股份制、合作社等多模式营林。推广各种有利于实现森林规模化经营的合作方式,扶持林业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提升合作社工作效率和水平。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以大企业、大公司为平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经济林果树研究所、优质基因组培室,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促进林业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作者系市林业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