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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条例摘选(一)
作者:未完待续
  (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培育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健康、低碳、文明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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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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