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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聂某某失火案 2015年3月6日下午,家住随县XX镇二道河村的村民聂某某,带着铁锹、打火机等工具来到随县XX镇二道河村一组大冲,准备将大冲里的水田挖沟进行耕种,由于田埂上长满杂草,不方便耕种,聂某某就想用打火机将田埂上的杂草烧掉。当天下午14时许,聂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大冲东北角田埂上的杂草,自已则拿着铁锹在旁边守着,由于风大,将田埂上燃着的杂草吹到旁边清水堰山上的杉树林,继而引发山火。经聂某某及附近村民、村组干部奋力扑救,大火一直到当天下午五六点钟才被扑灭。此次山火烧毁了二道河村一组四户村民和三组的部分山场,过火总面积5.22公顷,折合78.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6.8亩,主要树种为松、栎、杉树。 2015年3月17日,随县森林公安局对此案立失火案侦查,3月20日聂某某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4月7日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聂某某拘役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