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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委和纪委要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陈新国
  2015年9月,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2016年1月,总书记习近平在中纪委第十八届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首次提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些要求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打虎”不忘“拍蝇”,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遵循。
  把握“四种形态”全面从严治党增抓手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基础上,作出的最新理论概括,是监督执纪的重大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增,而所涉范围层层递减,针对虽各有不同,内容虽各有侧重,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精神一以贯之,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形,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位置,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处理放松”,甚至有人私下里“解读”为“党员违纪违法一般不再移送司法机关了,顶多是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去年底,随县纪委在从事纪律审查工作时,某部门干部出现多人违纪,然而在研究确定党纪政纪处理方案时,该部门领导认为现在要讲“四种形态”,甚至反问:“你们纪委不是说立案审查的只能是 ‘极极少数’吗,怎么还‘搞’那么多人!”并要求不要处理那么多人,立案审查最好控制在个别范围。这是典型的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误读和误解。2015年12月21日,中央纪委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榜单”上赫然有3名部级干部、4名厅级干部,7名干部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纪律处分。可以看出,“四种形态”的提出,绝非要放缓反腐败节奏,反而更加清晰地表明全面从严治党。
  运用“四种形态”党委要切实履责担责
    当前,极少数基层党委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全面的认识,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甘当“甩手掌柜”;有的不注重学习研究,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不清、动作迟缓;还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只注重表态喊口号、做文章,不注重在做实做细上想办法、定措施,甚至在运用“四种形态”方面搞变通、打折扣,纪法不分,该深查的不深查,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移交的不移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等。这些党委在落实“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越往基层越普遍、越严重。
    明确职责定位。结合实际运用“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委围绕全面领导、选人用人、作风建设、源头治理、支持保证、示范表率等方面明确职责定位,层层建立责任清单,明晰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切实解决“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述责述廉、约谈函询、签字背书等制度,将主体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强化担当意识。各级党委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带头执行、全面推动、督促传导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要强化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责任意识,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发现问题敢于及时提醒,绝不能遮丑护短、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要把腐败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强化日常监管。基层党委要通过“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把纪律红线边缘的党员拉回正轨,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要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使对干部的日常批评教育和监督管理成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重要手段,确保党内纪律和党内规矩成为硬约束。
  实践“四种形态”纪委要严格履职尽职
    “四种形态”彰显了挺纪在前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既是一种工作要求,更是一种目标追求。县以下基层纪委更多的是接触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既要全面准确、精读深悟好“四种形态”、内化于心;融汇贯通、完整理解实践好“四种形态”,外化于行;又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转变理念,关口前移。“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落实好“四种形态”,各级纪委必须改变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把职责回归到党章规定上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工作特质,由“盯违法”转向“盯违纪”,而不是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要用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层层设防、级级阻挡,挺纪在前,严明党纪;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不以大案要案论英雄,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从“小节”“小病”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前行,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要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上狠下功夫,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持道德高线、守住法纪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及时发现问题,结合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积极开展“巡查”体检,对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要进行约谈。要认真落实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函询、诫勉制度和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用谈话提醒、警示诫勉等方式,及时咬耳扯袖、猛喝击掌,使党员干部在红脸出汗中受到教育和警醒。
    破纪必惩,贯穿始终。“四种形态”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必须改进工作流程和方法措施,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做到破纪必惩、违纪必究,通过减存量、遏增量,努力实现正风反腐的标本兼治。
  (作者系随县纪委第四纪工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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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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