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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颁布20周年相关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6年10月29日起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防建设的指导方针与原则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方针与原则是统揽人民防空建设事业,具体组织与实施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依据和行动指南。长期准备,就是在和平时期,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重点建设,就是在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有层次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就是人民防空建设要在平时和战时发挥作用,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3、人民防空有哪些法定的具体任务?
    答:人民防空法定任务有人防工程建设、通信和警报建设、组织人口疏散、组训群众防空组织和开展人民防空教育。这些法定的任务中,最为繁重的是人防工程建设。《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按《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因地质、施工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易地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国家立项收取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平调或调控。
    4、《人民防空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有哪些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
    答:居民的权利——《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包括获得人防信息咨询、疏散指导、工程掩蔽或紧急救援帮助的权利,接受人防教育的权利,个人投资人防建设享受国家或城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等。
    居民的义务——《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包括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需要参加人防专业队,遵守人民防空管制规定,不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不损坏人防设施或在工程出口堆放杂物,不在工程内部乱倒废物、影响工程使用等。
    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湖北省实施 〈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6、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有什么区别?
    答:作为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不同于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为稳定地上建筑物或实现某种用途而建的,没有防护等级要求。防空地下室是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要求专门设计的。其区别有:(1)人防地下室顶板、侧墙、地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厚实、坚固,除承重外还有一定抗冲击波和常规炸弹爆炸波的能力。(2)人防地下室结构密闭,有滤毒通风设备,有防化学、生物战剂的设备和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没有。(3)人防地下室有室外安全进出口,普通地下室没有。(4)人防地下室的防震能力要比普通地下室好。
    7、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哪些好处?
    答:防空地下室建在楼底下,可以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有效保存战争潜力。战时遇到敌方空袭时,楼上人员和附近居民出入方便,可以就地就近疏散。防空地下室建在楼房底部,对航弹的直接命中和早期核辐射、核沉降都有较好的防护效果,可以大大地减少人员的伤亡损失。修建防空地下室还可以增强楼房稳定性,提高地面建筑物的防灾抗毁能力,能有效地减轻地震所造成的危害。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以增加楼房的使用面积,节省用地,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8、为什么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利国利民、经济合理的建筑形式?
    答:结合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需要,也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法律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仅利国,而且利民。从经济上来说,也是非常合理的,能够节省用地,减少征地费、拆迁费,大大降低造价,所以“结建”形式一直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9、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是什么?
    答: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居民小区和各种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0、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湖北省实施 〈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原因等情形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11、什么是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1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拆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者负责维护管理,未开发利用的,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13、人民防空人口疏散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1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作何处置?
    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5、什么是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答: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是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在做好应对空袭等准备的同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人防整体实力和综合利用效益。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目标是:推进人防工作能够平战结合,并兼顾防空、防灾双重需要,具备防空、防灾能力,适应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16、随州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随价文[2013]33号,规定如下:
    一、随州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1)随州市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二)随县、广水城区为800元/平方米。
    (三)曾都区负责征收的范围和标准按随州市城区执行。
    二、随州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为:
    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新316国道,西至炎帝大道,南至漂水河,北至曾都经济开发区梁家桥以内为界。此范围以外为“其他地区”。
    各县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原则上以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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