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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1、2017年6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201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政策(财税〔2017〕46号、49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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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财政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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