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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托市”收购政策 让农民满意让政府放心
——市粮食局、中储粮随州直属库、农发行随州分行负责人就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
  答: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是指为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下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当稻谷市场价格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预案,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生产的稻谷。
  问:2017年我省启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是什么时间?
  答:经国家粮食局批准,湖北省定于2017年9月28日启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期截止2018年1月31日。《预案》执行期间,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经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申请,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问:2017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以201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为标准品,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6元。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各等级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在确定的收购库点都悬挂有《2017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问: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质量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以201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为标准品,标准品中晚籼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籼稻为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五级及以上)。对杂质超标的粮食,必须使用清杂整理设备进行处理,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入仓水分必须符合国标要求(13.5%及以内)。非标准品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问: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稻谷怎么办?
  答:按照规定,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承担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各收储库点不得擅自放宽收购标准。对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建议广大农民朋友在出售前进行整晒,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收入。等外品中晚籼稻由经营者自主经营,随行就市收购。
  问:我市2017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有哪些?
  答:经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共同审核确定了我市第一批39个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具体库点名称附后),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密切关注近期我市各大新闻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选择就近的收购库点出售稻谷。
  问:农民出售2017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粮款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承贷企业要保证收购资金供应。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仓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企业通过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
  广大农民朋友出售给其他收粮企业或粮食经纪人的粮食,一定要做到“一手粮一手钱,钱粮两清”,及时结清售粮款,杜绝“打白条”现象发生。
  问:对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储库点要在收购现场显著位置悬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质价公告牌,公布中晚籼稻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摆放中晚籼稻等级标准参考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收购检验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收购的托市中晚籼稻必须是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不得擅自放宽收购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售粮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不违规作业。
  问: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随州直属库、农发行分别承担哪些工作职能?
  答: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农发行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服务等工作,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及所属库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等情况,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导示范作用;各级农发行要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收购资金需要及信贷资金安全和库贷挂钩;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要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收购工作开始后,各级粮食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对各收储点执行国家粮油收购政策情况及“五要五不准”收购准则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监督电话:随州市粮食局 3596612中储粮随州直属库 3302515农发行随州市分行 3220388随县粮食局 3568122广水市粮食局 6235210曾都区粮食局 322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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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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