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8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