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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随州市经旺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9年第2号送达公告)
随州市经旺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1300MA48HNCF6U)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随税稽罚告〔2019〕69552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金额51184151.52元,税额8701305.83元,价税合计59885457.3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1项:“虚开金额超过5万元的,属‘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45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随州市税务局白云大道办公区)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随税稽罚告〔2019〕6955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随税稽罚告〔2019〕6955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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