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随州市瑞泰酒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9年8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市监处字[2019]25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白酒107瓶;2、罚款500000元。你公司已交纳57000元罚款,剩余443000元罚款,尚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林
联系电话:15377296622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本局于2019年8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市监处字[2019]25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白酒107瓶;2、罚款500000元。你公司已交纳57000元罚款,剩余443000元罚款,尚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林
联系电话:15377296622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