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甲方: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乙方(缴存人):
根据《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其缴存、提取、变更等统一由甲方托管账户管理。
三、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低于月应还款额。
四、乙方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甲方注销乙方账户;乙方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将其账户封存。
五、乙方符合《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规定的缴存利息补贴条件的,可以获取缴存利息补贴。缴存利息补贴的计发按《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应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每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乙方在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绑定银行借记卡(Ⅰ类)作为缴存卡,授权甲方每月10日或20日从缴存卡中按月划扣资金到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绑定银行借记卡(Ⅰ类)作为还贷卡,还贷卡主要用于偿还贷款首月还款额,办理提前还本、提前结清等业务。乙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并使用还贷卡偿还首月还款额后,授权甲方每月15日或月末倒数第2日从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划扣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九、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以短信、告知函、电话联系或当面约谈等方式督促缴存。乙方仍不缴存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加收利息(从第4个月开始至恢复正常缴存时止)。
十、乙方保证每月在资金划扣日前在缴存卡中存足款项,保证按月划扣缴存、按月划扣还款。否则,造成逾期还款记录影响个人信用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原委托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乙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十二、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缴存人):
根据《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其缴存、提取、变更等统一由甲方托管账户管理。
三、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低于月应还款额。
四、乙方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甲方注销乙方账户;乙方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将其账户封存。
五、乙方符合《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规定的缴存利息补贴条件的,可以获取缴存利息补贴。缴存利息补贴的计发按《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应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每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乙方在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绑定银行借记卡(Ⅰ类)作为缴存卡,授权甲方每月10日或20日从缴存卡中按月划扣资金到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绑定银行借记卡(Ⅰ类)作为还贷卡,还贷卡主要用于偿还贷款首月还款额,办理提前还本、提前结清等业务。乙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并使用还贷卡偿还首月还款额后,授权甲方每月15日或月末倒数第2日从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划扣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九、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以短信、告知函、电话联系或当面约谈等方式督促缴存。乙方仍不缴存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加收利息(从第4个月开始至恢复正常缴存时止)。
十、乙方保证每月在资金划扣日前在缴存卡中存足款项,保证按月划扣缴存、按月划扣还款。否则,造成逾期还款记录影响个人信用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原委托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乙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十二、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