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试点工作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个体工商户;
(二)自由职业者;
(三)进城务工人员;
(四)其他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营业部或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基数调整、账户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Ⅰ类),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签订《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设立托管账户集中统一管理。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开户登记时应授权公积金中心从其银行借记卡(Ι类)中按月定期划扣资金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分别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个人缴存部分上限、下限标准执行。在上、下限区间内,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确定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账户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账户开立、贷款等情况,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问题。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依照《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将其账户注销;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其账户封存。如需再缴存,则需凭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启封,自启封次月开始汇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开立个人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由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变更、封存、启封和转移并户手续。
第十五条 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聘用),由所在单位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该单位继续缴存。
第十六条 单位职工离职,职工本人可凭离职证明将其在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开立的账户继续缴存。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并承诺在贷款还款期间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足额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核定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当年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单位职工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转移金额可计算贷款额度。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贷款发放后,每月应按不低于月还款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仍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照《缴存使用协议》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中心可提前对其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贷款发放后的次月,通过贷款时绑定的还贷银行卡偿还首月还款额,以后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定期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于还款。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个人账户封存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累计3次办理销户提取,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3个月高于85%,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履行连续正常缴存义务,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对其账户内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缴存利息补贴。缴存利息补贴在其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当年标准一次性核定结算。2023年缴存利息补贴为0.75%。以后年度补贴标准如有变动,由公积金中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计算缴存利息补贴。
(一)本市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原在职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的,原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三)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第二十九条 缴存利息补贴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试点工作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个体工商户;
(二)自由职业者;
(三)进城务工人员;
(四)其他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营业部或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基数调整、账户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Ⅰ类),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签订《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设立托管账户集中统一管理。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开户登记时应授权公积金中心从其银行借记卡(Ι类)中按月定期划扣资金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分别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个人缴存部分上限、下限标准执行。在上、下限区间内,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确定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账户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账户开立、贷款等情况,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问题。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依照《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将其账户注销;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其账户封存。如需再缴存,则需凭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启封,自启封次月开始汇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开立个人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由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变更、封存、启封和转移并户手续。
第十五条 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聘用),由所在单位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该单位继续缴存。
第十六条 单位职工离职,职工本人可凭离职证明将其在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开立的账户继续缴存。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并承诺在贷款还款期间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足额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核定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当年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单位职工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转移金额可计算贷款额度。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贷款发放后,每月应按不低于月还款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仍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照《缴存使用协议》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中心可提前对其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贷款发放后的次月,通过贷款时绑定的还贷银行卡偿还首月还款额,以后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定期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于还款。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个人账户封存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累计3次办理销户提取,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3个月高于85%,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履行连续正常缴存义务,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对其账户内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缴存利息补贴。缴存利息补贴在其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当年标准一次性核定结算。2023年缴存利息补贴为0.75%。以后年度补贴标准如有变动,由公积金中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计算缴存利息补贴。
(一)本市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原在职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的,原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三)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第二十九条 缴存利息补贴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