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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随税稽处〔2023〕14号
  广水市方店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91421381741751637M)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广水市杨寨镇方店街)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
  2020年1月-2022年12月,你单位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加油员二维码收款等途径收取加油收入13217725.96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1697102.62元,其中7066302.66元已申报纳税,少列收入4630799.96元未申报纳税。2020年少列收入617736.40元,2021年少列收入2463212.62元,2022年少列收入1549850.94元,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证实。
  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少列收入617736.40元,少缴增值税80305.74元。
  2021年少列收入2463212.62元,少缴增值税320217.64元。
  2022年少列收入1549850.94元,少缴增值税201480.62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增值税602004.00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15.28元。
  2021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010.88元。
  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4.01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100.17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少缴教育费附加2409.18元。
  2021年少缴增值税320217.64元,你单位2021年6月申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81916.81元,增值税税额为5395.7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过查补收入后,2021年6月增值税应税收入调整为406791.49元,不符合免征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标准。调整后,2021年少缴教育费附加9768.40元。
  你单位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6044.40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8221.98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项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204.57元。
  2021年少缴增值税320217.64元。你单位2021年6月申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81916.81元,增值税税额为5395.7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过查补收入后,2021年6月增值税应税收入调整为406791.49元,不符合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标准。调整后,2021年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512.27元。你单位2022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029.62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1746.46元。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地税发〔2006〕31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核定计税额为2179224.3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53.80元,已申报缴纳585.00元,少缴印花税68.80元。
  2021年核定计税额为3230149.8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69.00元,已申报缴纳309.00元,少缴印花税660.00元。
  2022年1-6月核定计税额为1681204.4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04.40元,已申报缴纳268.60元,少缴印花税235.80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印花税964.60元。6.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之规定,你单位属个人独资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设置不健全,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属于批发零售行业,对未申报收入按照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20年少列收入617736.40元,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48500.00元不予税前列支,应予以调整。少缴个人所得税9837.90元。
  2021年少列收入2463212.62元,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50300.00元,不予税前列支,应予以调整。少缴个人所得税39052.42元。
  2022年少列收入1549850.94元,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57600.00元不予税前列支,应予以调整。少缴个人所得税22976.67元。
  以上合计2020-2022年少缴个人所得税71866.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2022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2.支付宝微信收入流水3.对公及个人账户收入流水4.询问笔录5.已缴税金汇总表6.加油站2020-2022工资花名册(二)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随地税发〔2007〕57号)之规定:
  你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152.8㎡,按2元/㎡征收土地使用税,年度应纳税额为2305.60元。
  根据《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符合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2020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729.20元,已申报缴纳1579.20元,少缴150.00元。
  2021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305.60元,已申报缴纳2105.60元,少缴200.00元。
  2022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305.60元,已申报缴纳2105.60元,少缴200.00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已缴税金汇总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60200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100.17元、印花税964.60元、个人所得税71866.99元、土地使用税550.00元。你单位已于10月25日将上述税款补缴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补缴的增值税60200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100.17元、印花税964.60元、个人所得税71866.9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8221.98元,你单位已于10月25日将上述税费补缴入库。
  (四)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1746.46元,你单位已于10月25日将上述税费补缴入库。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水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