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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税稽罚〔2023〕9号
  广水市方店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91421381741751637M)
  经我局于2023年08月1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广水市杨寨镇方店街)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辖各税种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2020年1月-2022年12月,你单位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加油员二维码收款等途径收取加油收入13217725.96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1697102.62元,其中7066302.66元已申报纳税,少列收入4630799.96元未申报纳税。2020年少列收入617736.40元,2021年少列收入2463212.62元,2022年少列收入1549850.94元,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证实。
  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少列收入617736.40元,少缴增值税80305.74元。
  2021年少列收入2463212.62元,少缴增值税320217.64元。
  2022年少列收入1549850.94元,少缴增值税201480.62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增值税602004.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15.28元。
  2021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010.88元。
  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4.01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100.17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少缴教育费附加2409.18元。
  2021年少缴增值税320217.64元,你单位2021年6月申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81916.81元,增值税税额为5395.7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过查补收入后,2021年6月增值税应税收入调整为406791.49元,不符合免征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标准。调整后,2021年少缴教育费附加9768.40元。
  你单位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6044.40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教育费附加18221.98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项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204.57元。
  2021年少缴增值税320217.64元。你单位2021年6月申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81916.81元,增值税税额为5395.7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过查补收入后,2021年6月增值税应税收入调整为406791.49元,不符合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标准。调整后,2021年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512.27元。你单位2022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029.62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1746.46元。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地税发〔2006〕31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单位2020年核定计税额为2179224.3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53.80元,已申报缴纳585.00元,少缴印花税68.80元。
  2021年核定计税额为3230149.8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69.00元,已申报缴纳309.00元,少缴印花税660.00元。
  2022年1-6月核定计税额为1681204.4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04.40元,已申报缴纳268.60元,少缴印花税235.80元。
  以上合计2020年-2022年少缴印花税964.60元。
  6.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之规定,你单位属个人独资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设置不健全,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属于批发零售行业,对未申报收入按照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20年少列收入617736.40元,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48500.00元不予税前列支,应予以调整。少缴个人所得税9837.90元。
  2021年少列收入2463212.62元,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50300.00元,不予税前列支,应予以调整。少缴个人所得税39052.42元。
  2022年少列收入1549850.94元,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57600.00元不予税前列支,应予以调整。少缴个人所得税22976.67元。
  以上合计2020-2022年少缴个人所得税71866.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2022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2.支付宝微信收入流水;
  3.对公及个人账户收入流水
  4.询问笔录。
  5.已缴税金汇总表。
  6.加油站2020-2022工资花名册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2022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2.支付宝微信收入流水;
  3.对公及个人账户收入流水
  4.询问笔录。5.已缴税金汇总表。6.加油站2020-2022工资花名册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采取隐匿收入的手段,导致少缴增值税60200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100.17元、印花税964.60元、个人所得税71866.99元的行为,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考虑到你单位已于9月6日主动补缴了查补的增值税,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52468.0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2468.0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广水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