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二章 参保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第六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项目(以下简称住建项目)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方式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异地注册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异地注册分支机构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社区工作者以街道、乡镇或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