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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5日
恋爱期间的打赏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随州日报通讯员 徐扬
  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打赏转账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婷婷向上诉人小伟返还2万元。
  案情简介:2024年5月,小伟在观看婷婷的网络直播后与其相识,双方添加微信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在交往的六个月期间,小伟先后通过微信向婷婷转“1314元”“52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并为其代付食物及生活用品费用等,共计6万余元。同时,小伟还在婷婷直播间充值打赏、赠送礼物,累计支出8万余元。期间,婷婷也向小伟赠送购买的衣服、皮带等物品。后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小伟诉至法院,要求婷婷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相较于转账等双方行为,直播打赏行为涉及平台、用户、主播三方,一般情况下属于用户对主播服务的消费行为。本案中,小伟对婷婷的打赏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金额与服务质量不成等价关系,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特征,故小伟在恋爱期间向婷婷的转账、打赏、代付等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小伟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有明确认知。小伟向婷婷的转账,虽单笔金额不大,但短期内累计金额较高,其通过充值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向婷婷进行的打赏,经直播平台结算后婷婷亦能获利。小伟向婷婷赠与、转账的金额已超出维持、巩固恋爱关系的限度。法院综合考量双方恋爱时长、经济状况、关系终止原因、上诉人实际投入及平台结算规则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成年人在恋爱中应当对自己的经济行为保持清醒认知,既要真诚投入情感,也要理性把控付出尺度,不盲目超出自身能力“为爱买单”。无论是直播打赏还是日常转账,守住“合理限度”的底线,既是对感情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