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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星:
    本院受理原告随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淅河信用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曾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淅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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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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